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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不善給調崗停職或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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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不善給調崗停職或辭職
調崗主動離職公司是否給補償

調崗主動離職公司是不給補償的,因為只有如下情形才能夠給予補償,


1、若是用人單位有過錯,如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辭職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


2、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員工提出辭職,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沒有補償或賠償的。


我們都知道,如果用人單位適用《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負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義務。那麼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還負有上述給付義務呢?依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此規定不能一概適用,因為如果系用人單位違約在先、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僅不可免除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相應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