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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名稱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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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名稱變更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2)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並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3)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4)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5)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有最低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個體工商戶對註冊資金實行申報制,沒有最低限額基本要求

(1)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2)申請人必須具備與經營專案相應的資金、經營場地、經營能力及業務技術。

私營獨資企業對註冊資金實行申報制,沒有最低限額基本要求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私營合夥企業對註冊資金實行申報制,沒有最低限額基本要求

(1)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有書面合夥協議;

(3)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6)合夥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7)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在當代社會企業如果經營不善或者是資不抵債的狀況之下,就需要進行破產程式的清算,當然在這種破產程式正在進行的過程當中,需要看一下它是屬於哪種型別的公司,我們國家公司型別是多種多樣的,需要加以區別來進行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