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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訴訟中妨害了行政訴訟的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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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訴訟中妨害了行政訴訟的行為有哪些
行政訴訟中訴的種類
第五十三條複議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複議決定自然無效。複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錯誤,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複議決定時,應當責令複議機關重新作出複議決定。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結果相同,但主要事實或者主要理由有改變的,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式為由,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受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限制。行政機關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第五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對原告的處罰,但利害關係人同為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對行政機關未予處罰的人直接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