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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丟失後被冒用責任算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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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丟失後被冒用責任算誰的
身份證丟失後被冒用責任算誰的
1、身份證丟失被盜用是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公民丟失身份證後,無須再辦理掛失和登報宣告,而是應當及時去申請補辦。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稽核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時,各相關證件使用部門負有核對人、證一致性的義務,確認無誤後方可為持證人辦理相關業務。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