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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分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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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分配的規定?

我國現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於體現平等自由、公平誠實的基本原則。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離婚時,怎麼分配夫妻共同財產?想要了解離婚財產分配的,請閱讀由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編寫內容。

一、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一方的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四、共同債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償還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五、適當幫助: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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