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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受傷有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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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受傷有誤工費
學生是否有誤工費

第一,在校學生因在完成學業,其沒有固定的收入;


第二,在校學生更無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


第三,學生不屬於勞動行業,沒有與學生相同或相近的行業存在。因此,在校學生即便有誤工時間的法醫鑑定結論,但也無法獲得誤工費的賠償。


二、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 一般車禍賠償標準


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後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採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後續治療費採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後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2、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 20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於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餘的護理費應否返還?我們認為,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於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於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餘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在我國相關的學生如發生意外時,如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我國的法律支援這類誤工費。但相關的學生不具備工作條件所以不能要求相關誤工費的要求。但可以根據相關的規定,要求相關的護理、營養等相關損失造成的費用,對自身的合法權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