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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和拘役的區別和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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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和拘役的區別和聯絡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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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和拘留的聯絡

國家剝奪人生自由方法就是拘留或拘役,而拘役和拘留的聯絡有以下即,拘留包括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對應的是一般違法行為,而刑事拘留對應的則是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後者比前者嚴重的多。

拘役比刑事拘留嚴重。拘役的物件是已經經過人民法院判決的人,而刑事拘留的物件只是公安機關為了辦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或者不屬實,是會解除這種限制的。拘役是一種刑罰,是要由法院判決的,是比有期徒刑更輕的刑罰,一般在六個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