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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與違約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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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與違約的關係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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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與違約金責任的關係

所謂違約金責任是指一方違約後,適用的以支付違約金為內容的民事責任。違約金具有約定性,而解除合同具有消滅合同效力的法律後果,那麼解除合同與違約金責任二者能否並存呢?對此,我國合同法並未作出規定。小編認為,在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應允許另一方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因為違約金的主要作用就在於制裁違約行為以擔保債務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為一方違約而產生的,對於此種過錯行為應當通過收取違約金的辦法加以制裁。有人認為違約金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合同解除後,違約金條款就同時失效,合同解除僅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小編認為,合同解除不應當影響違約金條款的效力,只要違約金條款可以適用於相應的違約行為,就應當允許當事人追究違約方的違約金責任,這正是違約金條款的價值所在。

房屋的買主在購買房屋之後,開放商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交房,若是超期,那麼開發商是需要支付適當額度的違約金的,至於具體需要支付的數額,需要雙方協商確定。接受了開發商的違約金之後,是不得要求其支付賠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