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效力待定與善意取得

法律 閱讀(2.89W)
效力待定與善意取得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效力待定與善意取得的解釋是什麼,有什麼規定

關於效力待定與善意取得 的解釋為無權處分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權利人同意或追認就有效,權利人不同意或追認,可能無效,也可能仍然有效。這裡就有一個善意取得的認定問題,認定買受人善意取得就有效,認定買受人非善意取得就無效。認定是否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據是《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買受人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能認定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