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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屋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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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屋簽訂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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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簽訂合同注意事項

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小產權不能交易,沒手續。
簽訂的合同一定要注意:
1.合同當事人要寫明,房屋的價格及付款時間約定。
2.交房期限。
3.權利擔保。
4.合同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