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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中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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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中無效條款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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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中無效條款是什麼,什麼情況下格式條款無效

格式條款具有下列情形之該條款無效:
1.方欺詐、脅迫手段訂立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 欺詐指當事人方故意製造假相、隱瞞真相致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誤認識而同意與其訂立格式條款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 惡意串通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起共同訂立某種格式條款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損害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 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行來掩蓋其非法目;或其從事行形式上合法內容上非法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凡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或者損害人民健康、坑害消費者利益等達定程度格式條款都屬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即使合同當事人雙方同意也屬於無效格式條款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包括當事人訂約目、格式條款內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此處所說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兩類: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佈法律二由國務院頒佈行政法規 另外合同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 合同法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該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