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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前未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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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前未羈押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審前羈押時間最長是多久

(一)、強制措施期限(最長羈押期37天)

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1、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准不超過7天,最長37天。

2、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3、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二)、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羈押期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三)、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半個月共3個月;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5、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

(四)、審判期限(最長羈押期限5個月 10天)

1、普通程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計2.5個月。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3、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

5、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計2.5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