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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前羈押未決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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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前羈押未決羈押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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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未決羈押



    未決羈押是指在法院有罪判決生效前,對法律上應視為無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是為了保證偵查和訴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重要手段。一定時期的司法資源和訴訟手段的有限性,使在刑事訴訟中既能查明案件真相,又不損及涉訟公民的個人自由,成為一種理想。而如果將有限的司法資源滿足某一特定的價值,則另一價值的受滿足程度就必然大大降低。如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羈押措施,可防止其毀滅證據,有利於獲取口供。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本身是無辜的公民,那麼對其自由的損害已成必然。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在刑事訴訟領域時刻處於被公權力限制、剝奪的狀態,最易受到公權力的侵害。而針對犯罪嫌疑人而非已決犯的未決羈押就更可能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一但採用羈押措施,勢必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對嫌疑人的各項活動產生很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