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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設施拆遷還建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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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設施拆遷還建協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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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裝置設施該怎樣補償


裝置設施賠償方面爭議最大。主要是由於以下幾個原因:

1、是政府拆遷政策和一般操作規程對此專案是適當賠償,而不是充分賠償;

2、是沒有中介機構能夠進行專業評估,無法出具評估報告;

3、是被拆遷方無法提供大量詳細的損失資料;所以雖然現在已有拆遷單位委託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此專案評估,但評估價值與企業實際損失差距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