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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的構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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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的構成條件?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盜竊罪的構成條件

盜竊罪的構成條件為:

1、行為物件:他人佔有的財物。

(1)財物:包括有體物和無體物;包括他人合法佔有的財物和違禁品。

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的特殊情形:

①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

②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③以牟利為目的(為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裝置、設施而使用的;

④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

⑤盜用他人公共資訊網路上網帳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

盜竊槍支、彈藥、屍體、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盜竊罪論處。

⑥郵政人員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成立盜竊罪,從重處罰。

⑦利用計算機病毒盜竊財物的,成立盜竊罪。

(2)他人佔有:盜竊罪的物件必須是他人佔有的財物,對於自己佔有的他人財物不可能成立盜竊罪。

2、行為內容:竊取他人佔有的財物。竊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脅迫手段(平和手段),違反財物佔有人的意志,將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佔有。

(1)盜竊行為並不限於祕密竊取:在公共汽車上、集貿市場明知有他人(包括被害人)看著自己的一舉一動而‘公然’實施扒竊的;假裝走路不穩,故意衝撞他人,趁機取得他人財物的;明知大型百貨商店、銀行等場所裝有攝像監控裝置且有多人來回巡查,而偷拿他人財物的,以及被害人特別膽小,眼睜睜看著他人行竊而不敢聲張的。

(2)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關係。其方式多種多樣,包括採取一定的欺騙方式盜竊財物的情形,例如“調虎離山”案件和“掉包”案件。

例如,行為人將他人從室內騙至室外,然後進人室內竊取財物的。

再如,行為人偽裝成顧客,到商店試穿高檔西服,然後逃走的。

又如,商場購物拿過售貨員遞過的貨物就逃跑的。

又如,計程車司機趁乘客下車還沒來得及拿走財物的時候迅速駕車離開現場的。

3、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21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的,為“多次盜竊”。

相關司法解釋:

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盜竊罪論處:

其一,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其二,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其三,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其一,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其二,全部退贓、退賠的;

其三,主動投案的;

其四,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其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如果盜竊數額不是較大,但多次盜竊的,也成立盜竊罪。

4、主觀構成:故意,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1)誤認為是自己佔有、所有的財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盜竊罪(事後變佔有為所有的,可能成立侵佔罪)。但是,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財產,行為人明知處於他人合法佔有的狀態而竊回的,也成立盜竊罪。

(2)將自己佔有、自己所有的財物或者遺忘物、埋藏物、無主物當作他人佔有財物而竊回的,不成立盜竊罪。

(3)將數額較大、巨大乃至特別巨大的財物誤認為是價值微薄的其他財物而竊取的,不具有盜竊罪的故意,不成立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