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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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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誰?

雖然大多數的刑事犯罪都是由一般主體構成,即只要是年滿16週歲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那麼就可以構成大多數犯罪。但有一些比較特殊的犯罪,往往會對犯罪主體有特殊的要求,我們知道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那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誰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誰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罪,其犯罪物件僅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物件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侵佔罪是怎樣認定的

(一)侵佔罪的數額問題

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侵佔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遺忘物、埋藏物的,只有在數額較大的情況下才構成侵佔罪。而“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刑法和司法解釋均未予明確。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普遍比照盜竊罪的數額標準,而最高人民法院對盜竊罪的“數額較”、“數額巨大”規定了一個浮動的數額,授權各省高階人民法院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在浮動數額範圍內制定具體數額,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對盜竊罪數額較大規定為一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一萬元以上。

(二)侵佔罪中的其他嚴重情節

侵佔罪中的“其他嚴重情節”,刑法和司法解釋都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學者們的觀點也不相一致。目前,被司法機關接受的是周道鸞、張軍的觀點,認為“其他嚴重情節”是指侵佔數額達到了數額較大以上並具有以下情節:

第一,侵佔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

第二,侵佔他人重要生活資料或生產資料;

第三,侵佔他人財物行為引起他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勸阻仍拒不交出財物;

第四,將侵佔財物肆意揮霍,造成他人重大損失的;

第五,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僅是決定侵佔罪處罰輕重的主要依據,而不是唯一標準。

因此在處罰侵佔罪時,既要堅持以侵佔罪數額為主要依據,又不忽視其他情節因素,如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方法等,才能真正貫徹好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閱讀了上述內容之後,我們可以知道法律中規定的侵佔罪的犯罪主體就是一般主體,這點與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要求不同。而由於刑法將侵佔罪規定為自訴案件,所以,侵佔案件的被害人需要自行收集證據,然後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需要幫助的話,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