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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證預繳稅款怎麼 | 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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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證預繳稅款怎麼,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外管證預繳稅款怎麼,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外管證預繳稅款的演算法:一般按照5%的預徵率在不動產所在地向主管地稅機關預繳增值稅,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且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該證明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第三十一條
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發放《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並結清稅款、繳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