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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結婚證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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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結婚證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結婚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領結婚證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
我國的《民法典》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說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一)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二)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性早於二十週歲。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四)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五)對於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登記結婚的時候要將男女一方戶口本拿到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同時要攜帶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之後要攜帶自己的二寸彩照三張和本人的近期免冠照三張同時還要要求雙方的照片顏色要統一,之後民政局會稽核上述材料然後頒發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