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對於工傷認定管轄權

法律 閱讀(2.69W)
對於工傷認定管轄權
工傷認定管轄權

第四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對於工傷認定的管轄權,目前大多數地方都是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營業註冊地或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但也有個別地方由事故發生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