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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管轄受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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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管轄受傷地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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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應當屬地管轄還是統籌地管轄


外地某施工企業在北京承攬專案時,施工單位職工將分攬的專案與在京老鄉共同完成,結果老鄉發生工傷事故。受傷害者向北京某區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該勞動行政部門也認定其為工傷。施工企業不服將勞動保障部門訴之法庭,結果法院認定勞動行政部門超越範圍,判定撤銷工傷認定結論。法院的理由並非認為受傷者與施工企業不存在勞動關係,而是認為施工企業註冊地不在北京。因為依據《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配套檔案規定,工傷認定實行企業法人註冊地或工傷保險統籌地屬地管轄,北京的勞動行政部門無權對該受傷人員進行工傷認定。

本案涉及的是工傷認定的管轄權。對於工傷認定的管轄權,目前大多數地方都是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註冊地或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但也有個別地方由事故發生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如重慶市。這些規定在實踐中便產生了企業法人註冊地和事故發生地勞動行政部門都對工傷申請不予認定的情況,而且均有當地制定的地方規章做依據。一方面是誰認定誰就將承擔訴訟風險;另一方面,事故地勞動行政部門如果認定為工傷,而企業工傷保險統籌是在企業註冊地,工傷保險待遇也將由統籌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那麼就會出現認定結果是否被當地勞動部門或社保經辦機構認可的問題。例如,1999年北京的勞動行政部門曾經認定一例深圳企業駐京機構人員的工傷,後遭到深圳企業反對,稱此人並非其職工。而駐京機構也改變態度,也不承擔工傷責任,使此人的工傷認定失去意義。此後,北京才頒發了工傷認定實行法人註冊地或工傷保險統籌地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