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結果犯具體危險犯

法律 閱讀(1.34W)
結果犯具體危險犯
具體危險犯也是結果犯嗎

是的;但具體的就要看實際的情況;刑法理論通常還將犯罪分為行為犯與結果犯。雖然人們對行為犯與結果犯的理解不同,但綜合各種觀點來考慮,危險犯既可能是行為犯,也可能是結果犯。

在解決危險犯的結果地位問題時,需要首先明確兩點:

其一,不能以“結果就等於給一定的客體(法益)造成了實際損害”這樣的先驗命題為認識前提,否則,自然就會把危險犯的危險排除在危害結果的範疇以外。實際上,危險犯的危險狀態的結果地位問題的解決根本上有賴於危險狀態自身是否具備結果的應有屬性,以實害結果作為衡量危險狀態是否具有結果屬性的標尺無疑是靠不住的。因為危險狀態和實害結果是危害行為對客體所造成的在危害程度上截然有別的事實

其二,不能將非獨立犯罪型別的預備、未遂及中止行為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危險與具有獨立危險構成要件的危險犯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危險混為一談。前已述及,前者是一種理論上的、作為實質違法根據的危險,而後者則是一種規範上的危險。因此,適用於後者的結論就未必能同樣適用於前者。比如,承認具有獨立危險構成要件的危險犯的危險的結果屬性並不意味著就等於說非獨立犯罪型別的預備、未遂及中止行為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危險也具備結果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