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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調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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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調整範圍
我國《勞動法》的適用範圍

1、適用於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2、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我國《勞動法》


3、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


4、適用於事業組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5、《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第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