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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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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不安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易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相混淆,且不安抗辯權也容易混淆。那麼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抗辯權、不安分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呢?下面,小編為您準備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朋友履行抗辯權,請問不安抗辯權和同時履行可以嗎?

 行使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需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雙方因同一合同互負對價債務;
  2、行使抗辯權曲當事人沒有先給付義務;
  3、雙方債務已屆請償期;
  4、對方當事人未為給付或提出給付。
  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在於雙務合同之債權債務在成立上的關聯性,一方債權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務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關聯性決定了履行的關聯性,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自己所負的債務,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