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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崗試用期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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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崗試用期約定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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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試用期約定無效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期限關係的條款: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1、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形:

(1)雙方訂立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雙方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或形成非全日制勞動關係的;

(3)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


  2、試用期不成立的情形:

(1)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的;

(2)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約定兩次試用期的,後試用期條款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