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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了可不可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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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了可不可以不起訴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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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了可不可以不起訴

檢察院批捕後,案件仍然可能在公安偵查階段,只有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才有決定不起訴權。對於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可以決定不起訴,對於符合以下情形的,應當決定不起訴:

不起訴的話那麼就不會被判決有罪,

對於尋釁滋事犯罪這類刑事案件來說,除了經過偵查機關的調查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會做出不起訴決定以外,還有一些情況也可以導致尋釁滋事罪不起訴:

有刑事案件酌定不起訴條件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9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