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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清理債務債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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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清理債務債券處理
債務清理

(一)企業債務的類別和清償順序


1、優先債務


企業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次優債務


企業欠繳的稅款;


3、普通債務:企業欠財政部門、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債務,以及其他債務。


(二)處置原則


妥善安置企業職工,靈活處置企業債務。


(三)處置方式


六種方式:欠債還錢、國家埋單、債隨資走、化債為股、死欠不還、人死賬銷。


1、欠債還錢


清償債務企業有資產的,以企業資產清償債務,該清償方式適用於各種債務。


2、國家埋單


財政彌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法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應自行承擔債務,政府作為出資人僅承擔有限責任,即政府無需為國企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但是,出於各種因素考慮,對於國企欠職工的養老、失業保險等債務,企業無力承擔的,由財政資金補足不足部分。


3、債隨資走


承債併購、債轉債對於可以繼續經營的企業,可以對企業實施改制,採取出售、兼併等措施。原企業出售、兼併的,由購買方、兼併方承擔原企業的債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併的,由合併後的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債務。


4、化債為股


債轉股對於可以繼續經營的企業,經債權人同意,可以將債權轉化為企業的股權,即債主變股東。除欠繳的養老、失業保險和稅款之外,其他債務只要經過債權人同意,均可實施債轉股。


5、死欠不還


陝西省國稅局《關於企業納稅人欠稅稅款的內部管理暫 行辦法》規定,屬於“死欠”稅款核准範圍的,由改制企業申請,經稅務機關批准,對“死欠”稅款實行掛賬備案管理。已形成的呆滯稅款,由改制企業申請,經稅務機關批准,實行暫緩徵收。


6、人死賬銷


破產清算《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對於資不抵債,且沒有繼續經營價值的企業,可以實施破產清算,企業破產、登出後未清償債務消滅。


(四)具體操作


1、企業欠職工的各項費用


(1)欠繳的基本養老、失業保險費用屬於法律規定享有優先權的債權。法律規定由企業承擔,改制實施意見擬規定由企業或財政承擔。企業改制前欠繳的養老、失業保險費用,由企業承擔的部分於改制時一次性從企業可變現資產(淨資產?)中劃出不足;企業可變現資產不足時,由財政彌補。養老、失業保險費用中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不屬於企業債務,應由個人補繳。根據相關規定,該費用免收滯納金。


(2)企業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屬於法律規定享有優先權的債權。法律規定由企業承擔,改制實施意見未涉及,但依據法律規定,此類債務排在基本養老、失業保險費用之前,所以應當類同基本養老、失業保險費用,由企業或財政承擔。關於債權股、債轉債的問題,法律未明確規定,但此類債性質特殊,個人認為不屬於可以債權股、債轉債的範圍。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該項費用即《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俗稱“工齡費”。屬於法律規定享有優先權的債權。法律規定由企業承擔,改制實施意見擬規定由企業或財政承擔。可以債權股、債轉債。


(4)企業拖欠職工的集資款、押金等不屬於法律規定享有優先權的債權。法律規定由企業承擔,改制實施意見擬規定由企業或財政承擔。可以債權股、債轉債。


2、欠繳的稅款企業具備償債能力的,在清償企業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之後,應當補繳欠繳的稅款;不具備償債能力的,除按《破產法》規定進入破產清算程式之外,還可以申請核准“死欠”稅款。


從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國企改革後面臨的最大問題也即處置國企改制與債權債務之間的關係的問題。在處理債務時,應按照法定原則順序清償。相比起債權,正確處理債務關係顯得更為重要,因為國企在百姓心中代表著國家的形象,在處理債務關係時,根據不同的情形,需要適用不同的處置辦法,其目的是安定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