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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怎麼舉證股東出資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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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怎麼舉證股東出資不實
該怎麼舉證股東出資不實
股東出資不實主要表現為貨幣與非貨幣出資,以貨幣出資的,主要表現為資金數額低於章程規定的數額,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價值低於章程的定額。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
(二)》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原告應承擔舉證產生合理懷疑的證據,被告股東應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虛假出資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 以無實際現金或高於實際現金的虛假的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 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4. 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後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項款項進行經營;
5.未對投入的淨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 第二十條
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