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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權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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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權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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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