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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經濟詐騙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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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經濟詐騙罪量刑標準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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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詐騙罪量刑標準

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量刑細則中規定, 湖南詐騙罪量刑標準如下: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五千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詐騙數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第二個量刑幅度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五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四萬元不滿五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並且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通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第三個量刑幅度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五十萬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四十五萬元不滿五十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除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通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詐騙數額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利用傳送簡訊、撥打電話、網際網路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傳送詐騙資訊達到五萬條的;撥打詐騙電話達到五千人次的;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傳送詐騙資訊每增加六千條或者撥打詐騙電話每增加六百人次的,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是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詐騙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通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多次實施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 (1)在案發前自動將贓物歸還被害人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對於詐騙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7.需要說明的問題 (1)詐騙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或者既、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未遂部分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既遂部分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2)詐騙公私財物雖然已經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