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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調崗降薪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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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調崗降薪的法律依據
用人單位隨意調崗降薪怎麼辦

有時員工可以接受調職、調崗決定,但不能接受降低勞動報酬。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對勞動關係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對其進行修改時,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因此用人單位單方面降低員工的勞動報酬,是單方面修改勞動合同的行為,員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工資降低之日起六十天內均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申訴。


也就是說,如果員工認為用人單位調崗降薪的決定不合理,可以向用人單位管理層申辯,也可以向工會反映,要求調解,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但是,職工不能以消極方式對待用人單位的決定,但考慮到現實中員工處於弱勢地位,對於員工是否有權利抗拒用人單位不合理的調職、調崗決定,應當進行具體分析。


如用人單位要求調動一個沒有電工資格的員工,去從事電工作業,該員工完全可以拒絕,依據就是《勞動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之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的違章指揮、冒險作業之規定。


職工調換崗位能降薪嗎?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生活中,如果您有遭遇單位隨意調崗降薪的情況時,要懂得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千萬注意不要採取了不理智的措施。您可以選擇申請勞動調解,或者是準備好相關的證據材料,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