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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專案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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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專案扶持政策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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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土地流轉扶持力度


(一)加大土地流轉財政扶持力度。2009-2013年,市財政每年安排500萬元,用於市本級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建設、獎勵流出農戶和從事糧食生產的流入主體等。縣、鄉兩級政府也要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土地流轉專項扶持資金,用於鼓勵土地流轉和建設鎮、村土地流轉服務組織。

(二)支援糧食規模經營和農牧結合經營。逐年增加給種糧大戶(糧食專業合作社)的補貼,凡流轉后土地用於發展糧食生產的,在種糧直補基礎上,按實際種植糧食麵積再給予一定的補助,鼓勵和支援各類規模經營主體開展糧食規模經營。鼓勵和支援畜禽規模養殖場受讓周邊的流轉土地開展農牧結合經營。

(三)加大農村勞動力轉移的政策扶持。深入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程,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勞動力非農技能培訓力度,提高農村勞動力非農就業能力,拓寬就業門路,促進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向城鎮轉移。鼓勵規模經營主體優先吸納流出戶剩餘勞動力從事農業生產,對與流出全部承包經營權10年以上(承包期內)的農民建立穩定勞動關係的企業,經縣級有關部門認定,享受當地使用被徵地農民的促進就業政策。對流出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10年以上(承包期內)、在城鎮進行創業的農民,享受下崗工人創業政策。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全面落實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弱化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解除土地流出戶的後顧之憂。對承包土地全部委託鄉鎮、村土地流轉服務組織,且流轉年限超過5年以上的農戶,各地要給予適當的養老保險補貼。對遷入城鎮定居、有穩定職業和固定住所的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

(五)提供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保障。凡流轉期限5年以上並簽訂流轉合同、經營面積80畝以上的,經縣級農業主管部門稽核、鄉鎮國土資源所選址、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允許其在非基本農田保護區內按流轉面積的3‰佔用土地,建造農業生產必需的簡易倉(機)庫、管理用房、晒場等配套設施,但不得改變用地性質。各地要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標,專門用於經營規模大的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就地建設農產品加工基地等專案用地。

(六)加大金融和保險支援。金融機構要加大信貸支農力度,創新貸款擔保方式,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範圍。對於實力強、資信好的給予一定的信貸授信額度,簡化貸款手續,實行優惠貸款利率。政府投資設立的農業擔保公司要以農業規模經營主體為主要擔保物件。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牽頭或參與興辦資金互助社,強化自身資金服務能力。完善農業政策性保險政策,逐步增加保險品種,加大政府補貼力度,擴大規模經營主體投保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