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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訴訟中應該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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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訴訟中應該如何舉證
醫療糾紛訴訟中應該如何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2款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對此,應作以下幾個方面的理解。
1)、患者(原告)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患者(原告)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患者(原告)用門診或者住院病歷、檢查診療報告單、診斷結論等就可以證明。故事故發生後,患者應在第一時間及時向醫方要求影印病歷、儲存第一手資料。
2)、醫療機構(被告)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並證明其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這必須拿出確鑿的證據來證明。
3)、如果醫療機構(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說服力並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據,證明不了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人民法院就會依照法律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被告)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並推定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療機構(被告)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