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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賂罪的數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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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賂罪的數額規定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汙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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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賂罪的數額規定

《刑法》第393條規定: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單位行賄罪數額標準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關於個人行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不管是對個人行賄還是對單位行賄或者是單位去行賄,達到立案標準的,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