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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賂罪的數額標準

刑事立案 閱讀(1.42W)

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數額標準: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或者強行索取財物的,或者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量刑數額標準: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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