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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簽訂合同必須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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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簽訂合同必須是法人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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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必須是書面的嗎


合同又稱為“契約”,在法學理論上,對合同的概念存在不同的理解。大陸法系一般將合同定義為:得到法律承認的關於債的協議。而英美法系則一般將合同定義為:合同是可以依法執行的諾言。

我國《合同法》中所稱的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但不包括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 合同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劃分為:口頭合同與書面合同,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等。

在人們的印象中,合同往往是與合同書聯絡在一塊的,認為合同一定要以書面形式訂立。其實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形式是多樣的。

除了書面形式以外,還有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並且,《合同法》所規定的書面形式除了常見的合同書以外,信件、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都可以作為訂立合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