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願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願解散: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由出現時
2、公司股東會決議解散。須股東會特別決議,即由23以上的表決權通過
3、因公司合併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有其特殊性,表現為:解散只是合併或分立的附屬後果,公司的組織機構和營業在一定情況下會繼續保留不需要經過清算程式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公司或分立公司繼受,而不是消滅。合併、分立解散不實行清算的原因,主要在於合併、分立實行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制度。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