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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與集資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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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與集資詐騙
集資詐騙與合同詐騙的區別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從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來看,兩罪的主觀方面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行為人主觀目的是為了取得對受害人財物的永久所有權。但集資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亦存在著根本區別,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方式不同。集資詐騙罪中行為人的行為是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騙取他人資金,而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行為是通過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實施詐騙騙取他人財物。在犯罪物件上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物件是社會公眾資金,而合同詐騙罪則是合同當事人的財務。另外,從犯罪客體方面來看,集資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合同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


雖然集資詐騙和合同詐騙都為詐騙中的一種,但是集資詐騙與合同詐騙的區別還是很大,二者的犯罪物件,行為方式以及犯罪的客體都不相同。這二者之間的區分能夠很好對詐騙進行預防以及處罰,這樣能夠使人們在面對詐騙的時候會有一個很好的警示作用,增強對詐騙犯罪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