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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多久可以去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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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多久可以去鑑定
工傷鑑定多久可以去鑑定

工傷後的傷殘鑑定沒有具體的申請時間要求,只需要在工傷傷情穩定後,一年內提出鑑定申請(因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1年,需要在這期間鑑定,才能更好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鑑定,並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