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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出售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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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出售合同的效力
抵押物在抵押期間可否出售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除外。同時在生活實踐中,以抵押登記作為生效條件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間,抵押權未消滅或無抵押權人的同意的情況下,是無法辦理抵押物轉讓過戶的相關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