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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擔保人的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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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法律上擔保人的責任是什麼

在法律上擔保人的責任是什麼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分為兩種:第一、一般保證責任,即當債務人不能夠償還全部債務時,保證人要為其償還全部債務。第二、連帶保證責任,即當償還債務的期限已滿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償還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力。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多長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終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擔保人擔保的範圍以及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六百九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有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擔保責任。合同中有約定擔保期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明確約定的保證期間為償還債務期限已滿後從次日算起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