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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機關單位負責人會需要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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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機關單位負責人會需要擔責嗎
濫用職權罪機關單位負責人會需要擔責嗎
一、法律意見:觸犯濫用職權罪的,機關單位負責人一般無需擔責。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為。單位負責人與案件無關的不需要承擔責任。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