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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責任與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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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責任與工傷認定
沒有工傷保險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認定工傷與用人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無關。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