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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了自訴案件的範圍: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誹謗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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