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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拐騙兒童罪的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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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拐騙兒童罪的有哪些規定
有關拐騙兒童罪的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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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第240條的規定,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

其中,“兒童”一般指14週歲以下的人。

拐騙是指行為人以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兒童處於自己的控制之下,並脫離其家庭或監護人。

拐賣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

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兒童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幼兒的(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