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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構成侵佔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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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構成侵佔罪嗎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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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與侵佔罪的區別是什麼




    不當得利:



    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其特徵為:



    ① 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侵佔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侵佔罪與民事侵佔顯然不是一個意思,從字面上看可以有一定的聯絡,但侵佔罪的犯罪事實認定顯然是大於民事侵佔。需要注意的是,侵佔罪的發生常見於重大財產的侵佔或者遺產的侵佔,避免侵佔罪發生的有效途徑就是當事人應當提高防範意識,對重要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準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