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房屋拆遷安置的物件
1、戶口在拆遷範圍內,有房屋所有權證,並在拆遷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常住人員以及符合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的人員;
2、原有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包括義務兵和未在異地安家落戶的志願兵)及配偶。原戶口在拆遷範圍內的現役軍官,並有房屋所有權證,如其配偶戶口在拆遷範圍內,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隨軍的,按照顧人口貳人計算;
3、被徵地拆遷人房屋家庭人員中,原有常住戶口的在讀大中專院校學生(含畢業後待分配期內)或畢業後待業在家,長期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
4、被徵地拆遷人房屋家庭成員中,戶口在本區工作單位,其他地方無住房,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員。實際居住是指徵地拆遷公告之日前,在徵地範圍內連續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5、被徵地拆遷人夫妻,一方在拆遷範圍、戶口在外地的配偶;
6、被徵地拆遷人房屋家庭成員中,在徵地拆遷公告後出生、婚姻、復退轉軍人等已報進戶口的人員;
7、原有常住戶口,正在勞教或服刑的人員;
8、小城鎮建設試點中因戶籍制度改革就地農轉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實政策就地農轉非、土地徵用就地農轉非及整體撤組轉居且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員;
9、被徵地拆遷人家庭成員中已婚嫁女兒,戶口在拆遷範圍內,並參與被拆遷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可列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複安置。
其實我們簡單的來總結一下國家關於外嫁女子女徵地補償訴訟的法律依據的話,實際上,只要嫁出去的女子並沒有將戶口遷移原來所在地,那麼肯定政府也不能因為當事人嫁出去了,所以在發放安置補助費的時候就忽略了當事人的那一份,戶口如果不在本地的,比如說嫁出去的女子的戶口已經遷移到了其他的集體成員當中,那徵地補償應該是在婆家才有女兒的一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