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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三年不使用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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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三年不使用正當理由
商標撤銷三年不使用證據的要求是什麼

商標註冊人提供的證據應要求真實、有效、合法。注意因為是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所以註冊人在提交證據時需要證明近三年連續使用的證據,之前的都屬於無效證據,即便提交也不會被國家商標局採納。


針對撤銷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申請的,建議商標註冊人收到國家商標侷限期舉證通知書後,最好能委託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進行有效證據的收集和提交。一般來說,商標的使用證據具體集中於:


(一)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容器、及相關交易文書上(如標牌、產品說明、手冊、銷售協議、票據等);


(二)服務商標使用證據表現方式包括(服務場所裝飾、選單、招貼、價目表、檔案資料、服務協議等);


(三)用於廣告宣傳證據的表現形式包括廣播、電視、雜誌、報紙及廣告牌等媒體廣告宣傳、展會資料、照片、主管部門批准檔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