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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由於使用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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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由於使用不當
使用不當撤銷

1、註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的事由。註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以註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其合理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且情節嚴重的情形為限。註冊商標所有人承擔註冊商標的合理使用義務,應當使用註冊商標,並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使用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所有人怠於使用註冊商標或者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註冊商標,構成使用不當。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註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的事由包括:


(1)商標局依職權的撤銷:


a、自行改變註冊商標;


b、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


(2)依申請的撤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c、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


d、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


2、註冊商標使用不當被商標局作出撤銷決定後的複審。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綜上所述,商標撤三無效和商標自始無效是有很大區別的,自始無效時說商標自注冊開始就是無效的,商標撤三無效是說商標已有連續三年未使用,那麼為了節約商標使用的資源就將該商標撤銷,如果對商標局撤銷商標的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