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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一方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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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一方有過錯
新婚姻法離婚一方有過錯財產怎樣分
新婚姻法中離婚財產分割相關的條款有: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以上條款,本律師認為,首先要區分過錯的型別,如果是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錯誤,只能要求損害賠償,與財產分割無關。如果是出軌,因沒有達到要求損害賠償的程式,即不能要求損害賠償,也不影響財產的分割。只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等情況,才影響財產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