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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人傷賠償條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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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人傷賠償條例細則
交強險賠償條例

第三章賠償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我國機動車的交強險是由國家的保監會以及公安機關等其他部門共同規定的,在近幾年中,隨著車輛的增多,駕駛員的不當操作導致的事故也是比比皆是,那麼交強險也是會發生事故後進行相應的賠償,在這裡也是提醒大家,一定要保護好事故現場,並實事求是的將事故上報至保險公司。